久久精品国产亚洲麻豆,欧美一区二区网站免费,热久中文字幕在线观看,四虎国产精品永久地址49

    1. <b id="nups3"><acronym id="nups3"></acronym></b>

      1. 聯(lián)系方式

        • 地址:長江東路2號
        • 郵編:238000
        • 聯(lián)系人:
        • 電話:0551-82399959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是指以培養(yǎng)學員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識和培訓機動車駕駛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yè)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依據(jù)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根據(jù)經營項目分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兩類。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jù)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從事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80輛;從事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40輛;從事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規(guī)模化經營、專業(yè)化經營。

            第七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業(yè)務。

            第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yè)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yè)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huán)保和節(jié)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guī)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2.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huán)保和節(jié)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持有C1、C2及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經過相應培訓后,可以擔任殘疾人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shù)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shù)量要求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yè)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計時培訓設備、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租用土地建設教練場地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教練場地的,應當持有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者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qū)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shù)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十)申請人辦理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及復印件;

        (十一)機構設置說明及崗位職責;

        (十二)管理制度文本;

        (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有效期為6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tǒng)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延續(xù)經營手續(xù)。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優(yōu)先聘用通過國家職業(yè)技能鑒定的教練員擔任教學人員。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為聘用的教練員制發(fā)教練員標識。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應當佩戴教練員標識。教練員標識的內容包括:培訓機構名稱、教練員姓名、照片、準教車型等信息。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規(guī)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1)。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對教練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文明駕駛知識、教學能力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每年進行至少24學時的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yè)素質。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將教練員聘用及從業(yè)等信息報送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在教學期間有學員投訴、發(fā)生安全事故等情況的教練員,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記入檔案。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開展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學員評價情況、教學質量排行情況、教學行為及不良記錄等,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tǒng)一的數(shù)據(jù)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lián)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方式、收費項目及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渠道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許可地開展培訓業(yè)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按照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制定學時單價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提供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2),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以學員評價為主的服務質量監(jiān)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yè)證書》(以下簡稱《結業(yè)證書》,式樣見附件3)。

        《結業(yè)證書》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按照全國統(tǒng)一式樣印制并按學員公民身份號碼進行編號。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yè)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tǒng)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tǒng)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對教學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采取遠程網絡教學、交通事故案例教學、交通安全體驗等方式開展培訓教學服務。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計時培訓系統(tǒng),如實記錄、儲存培訓信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通過計時培訓系統(tǒng)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傳《培訓記錄》等培訓信息?!杜嘤栍涗洝窇斀浗叹殕T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審核確認。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對其所提供《培訓記錄》等培訓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zhí)行教學大綱情況,對《培訓記錄》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jiān)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zhí)行情況、《結業(yè)證書》發(fā)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yè)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渠道和方式,公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服務質量、學員投訴處理等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執(zhí)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jiān)制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執(zhí)法人員實施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fā)現(xiàn)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zhí)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經營期間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法定經營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按照全國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yè)證書發(fā)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不落實教學大綱學時要求,縮減培訓學時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記錄、儲存、傳送《培訓記錄》等培訓信息的;

        (三)《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等培訓信息弄虛作假的;

        (四)未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的;

        (五)向培訓未結業(yè)或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方式、收費項目及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渠道等情況的;

        (三)未按規(guī)定建立學員檔案、教練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四)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五)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六)教練員飲酒、不系安全帶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從事教學活動或擅離教學崗位的;

        (七)教練員未按照全國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八)結業(yè)考核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結業(yè)考核的;

        (九)未建立學員投訴處理制度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

        (二)未按規(guī)定報送教練員聘用信息的;

        (三)未對教練員開展崗前培訓或再教育的;

        (四)未按規(guī)定公布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情況的的;

        (五)改變教學車輛用途的;

        (六)違反本規(guī)定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三)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 月 日施行。2006年1月12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和2016年4月21日發(fā)布的《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同時廢止。

            附件:表格.docx

        來源:本站   編輯:
        打印該頁   關閉窗口   返回到頁面頂部